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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习题及答案

时间:2024-10-12 01:42:5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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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习题及答案

  面对繁杂的司法知识,星罗棋布的法律知识,考生们内心的压力是十分沉重的。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2017司考《新刑事诉讼法》习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练习一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

  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012年的考查重点在新修增的条款内容,但是被修改前的条款,修改前的内容是容易被命题人拿来做易混淆选项的,这对修改前已经掌握了不同程度刑诉法知识的考生来说,是比较容易出错的。

  2.【答案】BC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一共12个罪名。所以B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

  A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D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所以不当选。 C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分析】记住了法条的规定,只是掌握了法条的表层知识,考生还要掌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这几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该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该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如果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具有全省性的重大刑事,那就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所以A选项错误,错在“均”字上,太绝对了。级别法院的管辖,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法定的,也是确定的。跟个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险大小没有关系,也即只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即使犯罪情节比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也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CD两个选项错误。这两个选项考的是和民诉级别管辖的比较……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CD两个选项如果放在民诉中,就是正确的,而在刑诉中,却是错误的……

  【陷阱分析】准确记忆某一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但是把众多知识放在一起,考生就容易感到事实而非、模棱两可,这样的地方正是命题老师青睐之处。

  练习二

  1.【简单】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真题难度】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

  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

  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C.公检法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参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两条,可以确定只有A项当选。C项为只能监视居住的情形,BD两项看似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陈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个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另外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要这样对比记忆。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对比考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

  2.【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据此条确定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A选项错在两处,一处为报告的时间: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而不是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另一处为报告的对象,应当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是向决定机关法院报告。D选项为刑诉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刑诉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B项错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中的罪名,属于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所以C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取保候审的内容,其中AC选项涉及的考点和命题方式是往年真题常用的陷阱设置方式。

  3.【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该法《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以上两条可以确定,A项错在“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是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是可以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的规定;B项中的三项义务为二者共同遵守的规定,所以正确;C项错在公检法不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D项说法正确。

  【陷阱分析】考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真题中往往出现这两种考法:1)把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混合,让考生把属于一方应当遵守的规定挑出来;2)考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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