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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分析

时间:2020-09-22 12:56:4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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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分析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合同法解释

  以下题目,2012,06,15日,买卖合同解释出台后的新增题目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多)

  A 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 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 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 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本题着重在于考查《合同法解释(二)》的几个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属于意思自治。A选项中甲乙之间对合同的形式进行了约定,但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原则上并不生效;但是,后来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租赁合同,该合同的形式瑕疵被实际履行治愈,或者说当事人后来的意思自治(让合同生效)修正、覆盖了此前的意思自治(合同公证后才能生效),故A选项正确。

  B选项中,甲与乙订立合同之前,已将股权转让给了丁,因此甲后来再转让给乙的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有效力瑕疵的合同,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为有效的合同,从之。当年B选项不选,当今天要选。

  C选项中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尚未将相机交付给乙,即将相机卖给了丙,这属于“一物二卖”,迥然区别于B项的无权处分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告诉人们,一物二卖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之情形。故C选项正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中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D(当年本题答案为A、C、D)。

  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遗赠取得物权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问题。

  (2008-3-94~96,任)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 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 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需要特别指出,非依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因此,A项正确、B错误。

  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项正确。

  该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对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包括出租房屋。因此,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附:关于B项的一个质疑:《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公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该原则也有例外,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者,权利人无须通过登记或交付来向外彰显此种物权变动,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继承是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依照法律规定,无须公示也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问题在于,这一没有公示的物权变动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命题者的角度来看,继承这一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无须公示也能产生与公示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发生物权变动和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而B项错误。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公示的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经过公示的能对抗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经过登记这一公示方式方能发生所有权移转和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对于继承这类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法律效果。如果未经公示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话,会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不利之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另外,“未经公示而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命题也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矛盾。假设,本题中的甲虽然依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该房屋被他人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并进行登记的,则该善意第三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按照本题B项“未经公示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样一来,就否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在此意义上B项是正确的。所以本题关于B项至少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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