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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

时间:2024-06-26 13:48:5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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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归纳总结了相关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6司考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

  一、法的作用释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3)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4、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5、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3、对政治文明:保障****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2、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它的运作成本巨大。

  3、运作成本: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

  5)充足的物质基础。

  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的定义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

  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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