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法考点总结: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大幕,下面yjbys为大家分享的是民法考点——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希望对同学们考试有帮助!
一、善意取得
(一)概述
1.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债权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处分行为;股权二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PS: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包括互易、抵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PS: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
赃,可适用善意取得)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
2.动产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间接占有)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时善意
4.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3.占有改定不能设置动产质权
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五)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可以善意取得
物权法107: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PS:无价记名证券不适用107条
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原物和孳息
2.通知领取,送交机关——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3.妥善保管——如果没有侵占行为,一般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的权利——没有侵占
1.必要费用返还
2.如果有悬赏广告可以要求获得报酬,但是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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