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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

时间:2020-08-05 15:38:0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6年司考民法必考点:无因管理

  2016年司法考试在即,为帮助大家巩固民法基础知识,百分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最新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概念:

  立法依据为《民法通则》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判断: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答案:错误。

  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无因管理行为。

  答案:错误。

  构成要件:三要件

  一、 管理他人事务;

  对此处“事务”的理解应当注意一下要点:

  这里的“事务”包含广泛,但是注意应当排除以下情况:

  1、 单纯的不作为;

  2、 本人专属事务;

  3、 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实施的事务。

  这里的“事务”意指他人事务,自己的事务,或者误把自己事务当做他人事务而为管理,均非这里所指的“事务”

  真题链接:

  13.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一、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使得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故,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虽为他人事务而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管理的行为,均因为欠缺了管理意思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兼具自己利益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故是否事实上达到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真题链接:

  14.20.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二、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对于法定:不仅是民法,而且包含其他法律,不仅是私法,还包括公法上的规定。

  对于约定:双方存在约定义务,则不存在无因管理,但是要注意区别以下情况:

  1、 虽有约定义务,但是超过约定义务范围而有管理意思而为管理行为时,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作为乙的保证人向丙担保部分债务履行,后甲在担保范围外,为了乙免于债务负担,将乙的全部债务清偿。此时的甲则构成了无因管理。

  2、 管理人对于有无义务的主观认识错误不妨碍无因管理是否成立。例如甲误认为自己对乙有管理义务而为管理,而实际其并无管理义务,不妨碍甲成立无因管理。而丙误认为自己没有管理义务,对丁的事务进行了管理,而实际丙有管理义务,则丙不构成无因管理。

  真题链接:

  12.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三、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尽适当管理义务,所谓适当管理是指依据本人的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而未管理。这里的可推知指的是依据社会一般挂念而推知不违反本人的主观意思。对不适当管理造成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于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使本人遭受损失,则管理人除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不适当管理不负赔偿责任。例如乙遇车祸,甲在急救过程中,致使乙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丢失。甲虽为不适当管理但对贵重物品丢失不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之义务除适当管理外,尚有通知义务、继续管理义务、报告和计算义务等。因此几项义务均为尝试所具备的基本义务,在此不一一介绍。

  二、管理人的权利

  适当管理人的权利:适当管理人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债务以及因为管理而遭受的损害赔偿。以上请求至范围不以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之利益为限。

  《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真题链接:

  11.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