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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时间:2023-08-09 10:26:24 松涛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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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中,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就是掌握某个问题/知识的学习要点。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司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财产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规定

  抵押权是物权,经过登记的抵押物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但在抵押权实现前,财产所有权人并不因抵押权的设定而失去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可能出现将抵押物转让形成新的债权的情况。那么,转让抵押物,抵押权效力对新的债权有何影响呢?为了加速经济流转,更好的发挥财产的功能,我国担保法允许财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但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和转让物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转让财产必须受到以下几方面限制。第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谓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行为不能成立,抵押权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第二,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一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00万人民币,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房产以150万元人民币转让,该款额不足以担保原债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另外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第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也就是说,抵押人在未清偿债务或者未留足足以清偿债务的数额前,不得首先使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这里所谓的“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的公证机关,也可以是双方信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般说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不可能完全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一致,当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过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债务人偿还。

  【拓展】:

  第三十三条

  法条内容: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释义:

  本条是对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概念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可以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二、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三、抵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六、抵押权人应通过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

  司法考试复习试题精选

  一、商行为的概念

  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 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

  (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 (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 (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 (10)商事货运

  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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