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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案例题:患病行人违章被撞应担责

时间:2024-10-21 09:27:3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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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案例题:患病行人违章被撞应担责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下面小编分享关于2016司考《卷四》案例题。

  患病行人违章被撞应担责

  前不久,周先生与客户谈成一笔业务后从立汤路开车回家。因当时是在主路上,没有红绿灯,车流量又不大,因此周先生开得较快。但是,突然间一个人影闪过,周先生急忙刹车,还是没等车停下,行人就被撞了出去。周先生当即报警并将被撞人黄先生送往医院。

  在医院等候检查时,周先生从黄先生的家人口中得知,黄先生今年56岁,患有高血压和高血脂,也曾有过脑梗塞。被撞时,黄先生正在外面散步,为了抄近道,才横穿主路,发生了事故。

  经医院诊断,黄先生为脑栓塞,胫骨骨折等。后经交通队调查,行人黄先生横过机动车道未走行人过街设施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司机周先生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并认定行人黄先生负主要责任,司机周先生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最后,双方对于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黄先生起诉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庭审中,周先生辩称,黄先生因自身有高血压、高血脂,也曾有过脑梗塞,所以,交通事故并不是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先生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而其伤残程度是由于脑梗塞所致。而通过鉴定表明,黄先生自身存在高血压,高血脂症,并且既往有脑梗塞病史,所以黄先生此次所患脑梗塞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诱发和加重的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为25%,故法院在考虑伤残赔偿金时考虑了25%的参与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 万余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根据2008年时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其赔偿以过错为原则,应按责任大小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构成伤残的,有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等。

  本案中,双方的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则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赔偿数额,也是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鉴定结论中,也有说明,黄先生自身的高血压、高血脂及曾患过脑梗塞也是构成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外伤在伤残等级中参与度只有 25%,所以周先生应按照外伤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答案】

  1.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顺利进行的思想和观念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

  3.党的17大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论断,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做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目标和法理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就不能有序进行。三者的有机统一,正确地解决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基本方略三者的关系问题。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宝贵经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

  河南省灵宝市24岁的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家乡政府违法占地的问题,被当地公安部门派人到上海捉拿“归案”。在上海和灵宝两地的看守所,他一共被关押了8天。

  王帅的帖子以讽喻的手法,把灵宝农民毁掉被占耕地上的青苗和果树,戏称为“抗旱绝招”。他的这番言论,被当地政府看做造谣、污蔑和诽谤,败坏了政府的名声。于是当地决定出动执法人员,给发帖的人一点教训,好让他以后“不再犯错误”。2009年3月6日,办案民警在上海将王帅抓获并刑事拘留。

  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案】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民应该处于主导地位,人民通过税收供养国家及其执行各种职能的人员,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基于此,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以人文本、保障****、文明执法。从限制公共权力保障****的角度来说,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而依法行政原则,必然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任何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冲动,这是万古不易之真理,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要加强制约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来源于国家有关机关,更来源于作为权利最终所有者的人民,基于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行使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即公民应该有足够的空间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表达权,除非会带来清楚现存的危险,否则公民的表达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

  上述材料中王帅因在网上揭发当地政府违规征地,属于一个公民行使其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权,对于王帅在网上所披露的情况,灵宝的地方政府本应坚守 “政务公开”这一行政的准则,把这桩征地行为的来龙去脉公之于众,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但却以诽谤这个莫名其妙的罪名构拘留王帅,有违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原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严重背离。灵宝政府不公布其行为的前前后后,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对批评建议者使用警力强行拘留,侵犯了王帅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以及人身自由。

  之所以有灵宝政府这种公权力的傲慢及对人民权利的漠视,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的不够彻底,对****、宪法和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否则就不能解释这些老爷们为何罔顾宪法言之凿凿的公民权利于不顾,而强行使用警力而强行追捕一个仅仅在网上揭露其行为的公民了。故,为了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贯彻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一定要坚持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它来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的一切环节,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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