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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训练试题

时间:2020-10-16 17:21:5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训练试题

  一、单选题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训练试题

  1、不属于商号登记类型的是:( C )

  A.创设登记B.预登记C.放弃登记D.变更登记

  2、我国商号选用的原则是:( A )

  A.商号真实主义B.商号自由主义C.商号折中主义D.商号准则主义

  3、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 C )

  A.财产权B.人身权C.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D.知识产权

  4、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B )

  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

  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C )

  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选题

  1、商号的特征主要有:( ABC )

  A.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B.商号是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C.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D.商号具有保密性

  2、商号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有:( ABCD )

  A.社会团体名称B.国际组织名称C.部队番号D.数字

  3、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BCD )

  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错误。商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从广义来看,商号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是同义语,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语,鉴于企业乃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例解,但并不恰当。

  2、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二)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上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商业的名称。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3)商号登记采取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4)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二)联系:商号与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即均具有显着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同一营业时,要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要求。保持商号的单一、稳定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遵从这一原则。

  (二)商号选用的有关法律规定:(1)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所谓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织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组成顺序。商号的类型不同,商号的结构也不同。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且应当具有显着特征;(2)商号选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第一、商事主体不得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称作为商号;第二、一个商事主体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三、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第四、商法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商法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5、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2、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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