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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备考知识

时间:2024-10-08 21:14:54 蔼媚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备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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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备考知识

  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B——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C——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所生之债占多数,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A——绝卖:一般买卖

  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注意: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赌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额贷款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法制史》备考知识

  1. 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什么是中国?

  泛华夏地区,儒家文化圈的核心;

  什么是法制?

  制度和思想的结合,体现法的精神;

  什么是历史?

  值得流传后世,有教育和传播意义的记载,既有胜者的说辞,也有败者的过往。即所谓善善恶恶。

  2. 绪论

  中国是一个“大河文明”,以中原三角洲(西安—北京—南京)为核心;

  法制史是历史和法律的交叉学科;

  2.1 中国传统法治的特征

  【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与西方相比,我们是“王法”,欧洲是“神法”,即长久以来的世俗王权与宗教特权之间的斗争。例如西方的《婚姻法》最初就是教会的一部“教法”,体现了深厚的宗教含义。

  即君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君权神授,代天牧民),决定着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法律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有古代农耕文明特性所决定的(季风气候的自然禀赋所确立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根源;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撰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

  【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到国的途径进入文明社会的,故宗法血缘对社会乃至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一体的特有体制,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长期以来,儒家在法制中发挥了宪法一般的作用);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调解)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枫桥经验)。

  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主要依靠的力量是宗族实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渊源;

  这与西方不同,西方一直强调的内容是诉讼正义、法律正义

  2.2 中国传统法治的优秀传统

  【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即以德配天的概念(统治合法性来源),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儒家进一步发展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即

  民本思想

  (不是民主,因为当家的还是君王,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贯穿了传统法律的各个方面。

  【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简而言之,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以法附礼,以礼入法,止恶而劝善,出礼而入刑。

  【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中国古代法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简单来说,我国古代是坚持法条与判例相结合的。

  【依法治官,明职课责】

  依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明确官吏 的职、权、责,规定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自我约束(明君治吏不治民);

  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王尽责);

  职官法不断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组成部分。

  【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法的公平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法的执行也将就执法原情,以致天理、国法、人情之间平衡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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