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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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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送达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从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实质上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参与人向司法机关送交的自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件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送达。

  (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刑事诉讼中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件是多种多样的。如传票、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例如,接收判决书的被告人、接收开庭通知的人民检察院等都可以成为收件人。

  送达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7条至第171条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采用由收件人直接签收的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程序是,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收件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 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 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 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 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交给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函、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受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在10日内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一般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挂号邮寄的诉讼文件后即认为已经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转交送达的程序是: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收件人的特殊情况。收件人是军人的,通过转交送达有利于维护部队的机密性,同时还有利于部队政治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收件人的思想工作,保持部队的稳定。对服刑和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通过转交送达,有利于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收件人的思想、情绪动向,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送达回证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件的机关,收件人的姓名,送达诉讼文件的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的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等。

  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等,在实施留置送达程序中,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入卷。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寄送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件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寄回。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可能与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作出说明,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文件的证明文件,是计算期间的根据,因此,在送达诉讼文件时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并且将送达回证人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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