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司法考试民法总论:平等原则】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民法10-17
司法考试《民法》练习题06-26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08-16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09-15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07-04
2017司法考试民法备考题及答案10-30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前自检试题09-27
如何用民法原则匡扶良俗08-08
如何确立民法的基本原则06-02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合同的解除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