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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时间:2024-06-28 16:34:46 晓丽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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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在我们平凡无奇的学生时代,很多人都经常追着老师们要知识点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

  ①原则:无过错责任。

  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

  (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若《侵权责任法》第70-76条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特别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二:

  ①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包括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行为等)造成的。

  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须注意: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0条)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须注意:不可抗力和战争等情形都不是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1条)

  (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

  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见,此种情形免责较为容易(《侵权责任法》第 73条)

  3.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

  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若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

  (a)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b)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 条)(见【例1】、【例2】和【例3】)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见【例5】和【例5】)

  【例1】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罐放置于公路边的一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甲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甲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2】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并叮嘱罐内专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千万别弄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由于乙放置不当,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①甲为氯气的所有人,甲没有过错,因此甲不承担责任。

  ② 管理人乙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3】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由于氯气具有危险性,甲担心乙不愿意运输,就谎称是食用油。乙以为运输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没太认真,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甲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

  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②免责的学理基础:表明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见【例6】)

  【例6】甲公司在公路边进行爆破(经有权机关批准),事先在公路两端设置路障,并安排工作人员在路障处解释情况,严防死守,防止爆破时有车辆通行。乙驾驶奥迪A8汽车路过,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冲破路障,强行通过(高呼:“我是副县长的秘书,耽误了军机大事,你们负不起责任。”)不料爆破滚下的石头砸中乙的汽车,乙当场死亡。

  ①甲公司合法实施高度危险作业,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②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甲公司的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体系的基石,它贯穿于民法的始终,指导着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和处理。这些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诚实信用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他人;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则是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约定。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而民事义务则是民事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通过对以上民法基础知识点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民法体系的庞大和复杂。但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点,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知识,为司法考试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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