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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考试试题国际私法复习试题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会经常接触并使用练习题,做习题可以检查我们学习的效果。学习的目的就是要掌握由概念原理所构成的知识,那么问题来了,一份好的习题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司法考试试题国际私法复习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复习试题1:
1.英国甲公司和韩国乙公司共同出资在韩国登记成立了一个新公司丙,该丙公司在韩国、英国和日本均有营业所,依公司的章程其住所在日本,现因涉及英国的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丙公司的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此案涉及英国的业务
B.应适用日本法,因为其住所在日本
C.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韩国是公司的登记地
D.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案件审理地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C正确
2.美国人甲和法国乙夫妇2003年来华投资经商,此前二人长期在韩国住酒店,并在那里有经常居所。2006年,两人在中国协议离婚,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
B.应适用法国法,因为妻子的国籍为法国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韩国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D正确
3.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及加利福尼亚一功夫练习馆的涉外案件中,涉及巴西国籍人马克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马克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
C.应适用巴西法,因为马克具有巴西国籍
D.应适用与马克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马克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正确
4.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对
5.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下列何国法?( )
A.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B.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
C.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D.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对
6.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有效。这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该条款为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结点可供选择,没有先后次序
7.依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法律争议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
A.两个具有相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B.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起的法律纠纷
C.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
D.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B正确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C错误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错误
8.我国1980年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1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核心内容,是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的前提条件
B.对司法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的放弃
C.中国可以不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因为它侵犯了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D.中国必须严格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如果我国法律与公约规定有不同,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项豁免有内在的联系,其中司法管辖豁免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另外两项豁免的前提,A正确同时,这三项豁免又彼此独立,放弃其中一个不等于对其他两个的放弃,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目前,中国尚无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D正确
9.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AD正确
10. 甲国人里奥来上海后,委托中国人夏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人里奥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里奥认为夏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里奥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里奥与夏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里奥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里奥与夏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对,里奥和夏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上海,因此,应适用中国法依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
复习试题2:
一、(本题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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