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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4-10-22 10:28:26 王娟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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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我们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试题,借助试题可以更好地对被考核者的知识才能进行考察测验。一份好的试题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4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1

  1、金铃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委托李某开发一种新型办公软件供本公司员工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对于李某开发完成的软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软件著作权归金铃公司

  B.软件著怍权由金铃公司和李某协商确定

  C.如果金铃公司员工复制该软件进行使用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D.如果金铃公司将该软件置于公司网站上供公众免费下载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参考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l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由此可知,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李某,故A、B项都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可知,金铃公司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故C项正确。而D项中金铃公司如果供公众免费下载,则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

  2、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人《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C。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具体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丁网站可以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

  3、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向乙的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又出租给丙,明确告知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债务,乙与甲协商行使抵押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后,房屋被法院扣押。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旦抵押权设立,乙有权向承租人丙请求支付租金

  B.一旦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可以通知承租人,丙即必须向乙支付租金

  C.一旦法院拍卖房屋,承租人乙仍然可以租赁合同为由对抗买受人

  D.承租人因为房屋被拍卖而无法继续承租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请求承担

  参考答案:B

  解析:B。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此时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必须告知承租人。故A项错,B项正确。由于是先抵押后租赁,故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设定抵押的情形,故出租人也无所谓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故C项和D项也是错误的。

  4、洪明在银行门口捡到一张5万元的银行本票,欣喜之余决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邻居金贵,清偿其所欠借款,洪明对金贵隐瞒了捡到本票的事实。请问以下关于本票权利的取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能取得票据权利

  B.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能取得票据权利

  D.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l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

  5、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谚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排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排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该人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6、2005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l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7、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参考答案:C

  解析:C。根据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分类可知,C项正确。A项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B项中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同一个公司,根据内部组织架构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之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因为外部的控股关系或者事实控制关系而连接在一起,子公司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都由母公司决定。至于D项,根据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流转为标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的股份则可以。从封闭到开放同样是一个过程,随着股份流通自由的增强而增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上市公司则是真正的开放式公司。

  8、甲将其装有1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现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寄存处赔偿,则寄存处应如何赔偿甲的损失?

  A.赔偿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适当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故本题答案为C。

  9、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境地

  B.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

  C.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但及时提供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D.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但未提供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参考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10、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项是错误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参考答案:A

  解析:A。《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项正确。提请注意的是,合作发明的处分与著作权法中合作作品的处分相反。

  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试题及答案2

  1.甲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根据丁公司章程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B.丁公司对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不得参与表决

  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D.丁公司拟转让设备,甲公司授意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公司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3项的规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2.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此题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A.甲一人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

  B.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C.丙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D.丁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B项说法错误,不选

  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5.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7~38条、第99条、第104条的规定,A项正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说明C项正确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B项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说明D项正确故本题当选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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