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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答案主观题

时间:2024-07-17 01:48:4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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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答案(主观题)

  七、(本题26分)

2002-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答案(主观题)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法理透析】

  本题前三问考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四问要结合《公司法》修改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答。

  1.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王某、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市政府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从合法行政角度:3号会议决定的形成违反了"法律优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的原则。

  从程序正当角度:违反了法定程序。

  从诚实守信角度: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来了20号处罚决定,但是后来又废除了这个决定,采取新的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3.工商局作出25号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可知,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有:(1)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2)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本案中,25号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该种处罚决定之前,应先履行"告知原野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原野公司在被告知该权利后,其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工商局举行听证,若原野公司要求工商局举行听证的,则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4.考生可以以行政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别进行阐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①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该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该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5)诚实守信原则

  该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

  该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参考答案】

  1.王某、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2.市政府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简化了工商登记制度,放宽了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减少了公司设立需要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权行使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程序正当。

  从合法行政角度:《公司法》的修改是法律层面的修改,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落实法律的精神,没有违反"法律保留"的要求。

  从合理行政角度:公司法的修改更加合理,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是经济发展对法律改革提出的要求,也将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能动作用。

  从高效便民角度: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办事难、成本高,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即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简化了工商登记制度,放宽了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减少了公司设立需要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从权责统一角度:旧的公司法中,市场主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政府部门只有权力没有义务。新的公司法中,"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即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的要求。

  (2012年)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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