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7题)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答案】AB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选项C错误。《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并非涉及离婚的所有案件都不能申请再审。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原则上应该公开审理,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不公开审理。
2.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8题)
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错误。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选项B正确。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
选项C正确。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
选项D正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3.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9题)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示】与2009年卷三单选第44题如出一辙
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80题)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选项B、C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
选项D说法正确。《民诉意见》第九十七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5.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81题)
A.延期审理
B.按原告撤诉处理
C.缺席判决
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选项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82题)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案】AB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据此可知,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选项B正确。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选项C错误。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的,产生其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还活着的话,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其他法定代理人。据此可知,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与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选项D错误。在诉讼过程中,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取得了诉讼行为能力,则导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其不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7.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83题)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选项A、D正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由此可知,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选项B错误。《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据此可知,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选项C正确。《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8.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84题)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解析】选项A正确。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选项B正确。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选项C错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非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选项D正确。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9.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85题)
A.支付令失效
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可知,债务人乙公司向发出支付令的A县法院起诉的,构成对支付令的异议,该支付令自行失效,甲公司不可以再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1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2010年卷三多选第90题)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A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对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不是当事人。
选项D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享有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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