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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需要跟试题打交道,借助试题可以更好地考核参考者的知识才能。一份好的试题都具备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历年,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真题及答案解析1:
《卷一》(单项选择题)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13题
【正确答案】 A
【解析】
不存在无限制的自由,婚姻自由也受到法律的限制,A错误。B揭示了两种自由的冲突,正确;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属于宪法基本权利,C正确;D正确。
《卷二》(单项选择题)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13题
【正确答案】C
【解析】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卷三》(单项选择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13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因为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胡某2010年2月归还了借款100万元,是在六个月当中,所以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真题及答案解析2:
卷一(多选题)
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86题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证成的一种,因此也可以说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A项正确。
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体现,B项正确。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D项正确。
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C项错误。
卷二(多选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86题
【正确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并列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采取故意的心态,本案中甲的主观属于过失,B项错误。甲对死伤的后果,是过失心。态。交通肇事中,对结果是过失。C项错误。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乙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是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介人了甲的违章驾驶行为,根据因果关系介人因素的理论,甲的介入行为偶然突发,独立构成结果,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故A项正确。
卷三(不定项选择题)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86题
【正确答案】CD
【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物清偿关系。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故A正确。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错误。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错误。
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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