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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考试真题预测
1.戴某为某x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D
提示: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丧失——顺带涉及国籍法的第12条
解析:国籍退出的限制 《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戴某为x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退出中国国籍。故本题选D.
2.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7题)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答案:C、D
解析:A项错在“直接”二字上面,纵容和教唆行为只是间接行为。B项错在“立即”二字上面,该项应该适用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家行为指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能够根据国际法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称之为间接责任。该警察的行为虽然构成对哄抢行为的放纵,但只构成间接国家行为,故A项错误。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对照本题,可以得出结论:廖某应先寻求用尽当地救济,若救济未果,甲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项错误,C、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3.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du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答案:D
解析:引渡和庇护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 要想让某个国家承担引渡、庇护乃至外交保护的义务,必须有条约的规定才可以。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领事馆在接受国应当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得将领馆馆舍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的用途。纳某在甲国从事了犯罪活动,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受到甲国的管辖。因此选项B错误。乙国领馆无权行使领事裁判权,不能对纳某进行审判,因此选项C错误。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人指控为犯罪或者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国的请求,送交该国审判或者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家一般没有引渡的义务。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4.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答案:A
提示: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和第16条。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题目中陆某虽然申请到了甲国的国籍,但是陆某一直未离开中国,没有定居国外,所以陆某并没有当然的丧失中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陆某要丧失中国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则他必须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经过公安部的审批,因此陆某仍然是中国公民。故选项A正确。
5.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x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x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答案:A、C、D
解析:B项最高检和最高法不可能有这样的工作关系,D项叫做“罪名特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重要性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要加以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根据上述的规定,选项A、C、D正确。
关于引渡,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都有题目考到,甚至在2002年、2005年都分别有两道题目涉及到这个知识点,出题的难度也在不断的增加,由最初的只是单纯的考引渡的含义,到引渡和其他知识点如庇护综合起来进行考试,再到考核引渡附加条件的情况,可见,难度是逐年在增加的,这是国际法上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建议给予重视。
6.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2题)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案:B
解析:A项外交保护没有“应该”的问题。C项外交团分为狭义和广义的外交团,狭义的外交团是由各国使馆馆长组成的,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一般外交人员和相应的家属,外交团没有法律上和政治上的权利,只有礼节上的权利。 来源 外交保护的概念及条件
外交保护这一概念涉及三方:甲国,甲国人,乙国。当在乙国的甲国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乙国的不法侵害,而依照乙国法律又不能得到救济时,甲国可根据其对甲国人享有的属人管辖权对甲国人进行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其属人优越权所获得的权利;外交保护是国家的,而不是其国民的权利。根据属地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的原则,外交保护需要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能行使。针对本题,可以首先排除A选项,因为詹某应当向其国籍国甲国而不是乙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B项詹某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正是乙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用尽乙国行政和司法程序仍无法得到救济之后,才能行使外交保护。C项提出向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也是错误的,因为“外交团”是由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方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考生只要明确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主体是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国这一点就可排除C项了。D项错在“立即”两个字,忽略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所以正确答案应当是B项。
7.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不定项第89题)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C
解析:D项的刑事诉讼,它是一国的特定的有国家职能的公诉机关才有资格,作为甲国国家来讲,没有这样一种资格可以去乙国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引渡和庇护的对象都是自然人,进行引渡或庇护的主体则是国家。一方是国家,一方是自然人(且非本国国民),面对自然人(力量弱小),国家(力量强大)是没有义务将他们引渡或对他们进行庇护的,因为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主权平等,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国家颐指气使,国家一般情况下只受依其自身同意对之有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约束,对与之平等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义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出,选项A、B是错误的。再看D项,依常理亦可将之排除。因为我们知道针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是一国执行特定国家职能的公诉机关,而国家本身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家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国的公诉机关怎能到另一国领土上执行本国的国家职能呢?所以D项排除。而C项则是正确的,引渡和庇护的关系就好比甲受乙追杀,遂投奔丙请求丙的保护,那么丙的消极不保护甲,不等于积极的把甲交给乙杀害,所以不庇护不等于引渡,一国既可以不庇护又可以不引渡。故本题答案为C项。
8.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单选第17题)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答案:C
解析: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它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同样,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结合本题,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A、B选项都不正确。詹氏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当选。D项不对,是因为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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