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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三

时间:2020-08-13 18:14:1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三)

  一、【案情】: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三)

  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

  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2.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

  3.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4.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

  5.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

  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2.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3.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为甲和乙,甲可以要求乙偿还借款。债权人的同意权性质上为形成权,拒绝同意的意思表示作出后不得撤销。所以,甲于2013年1月31日向丙表示受领,不能视为对拒绝受偿意思表示的撤销,此时债务承担协议已经无效了,丙没有义务偿还借款。

  4.解析:原则上,债权可以自由让与。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债权让与也受到限制,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即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某项债权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债权人不得让与。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并不对外公示,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而将债权让与,一般认为,当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让与行为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本题中,甲乙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甲违反约定让与,从题意看丁为善意,该转让行为有效。但是,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5.解析:不能。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有担保义务。让与人须确保其所让与的债权确实存在,这一点是由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让与人须具有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即便在有偿转让的场合,原则上让与人的担保义务也仅限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而不包括保证债权能够实现。易言之,除非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让与人对于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不负有担保义务,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所以,丁不可因为乙陷于支付不能而要求甲赔偿损害。

  二、【案情】: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 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 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

  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

  4. 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大地公司、张三与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张三与大地公司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2.(1)根据《公司法》第72条到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经退出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