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分析】:
(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案例二】:
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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