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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审计师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
导语: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考点一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及原则(了解)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相对人不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定情况下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做出的特定处理。
▲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
1.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产生、依法实施、违法必究、接受监督
2.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 考点二 行政处罚法(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处罚法理上把行政处罚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所有权)、能力罚(剥夺或者限制违法当事人某些行为能力和资格)和人身自由罚。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拘留 |
申诫罚 |
财产罚 |
财产罚 |
能力罚 |
能力罚 |
人身自由罚 |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
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
行政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部委规章 |
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国务院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定) |
▲注:除上述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种)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1.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彼此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包括: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
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1)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考点三 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范围(掌握)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特征: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主动)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法律、宪法等)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抽象行政行为
★ 考点四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综合出题点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垂直领导的必须向上一级)
2.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本机关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5.其他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出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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