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审计师考试《法律》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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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3分左右)
知识点一: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中央 |
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
地方 |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
知识点二: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知识点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 |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 |
检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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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强制措施权 |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有制止权。 |
处理处罚权 |
处理权都有“责令” |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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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权 |
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
提请协助权 |
提请公安、财政、海关等机关协助 |
知识点四:审计管辖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知识点五:审计程序★
1.在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之后,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3.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对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知识点六: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认为责任人员应当处分,应当提出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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