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P2P行业的治理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P2P行业自2005年于英国兴起之后,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风险。尤其在中国,据网贷之家统计,自2007年出现第一家网贷平台至2016年10月,问题网贷平台累计高达2251家,占网贷平台总数的54.1%。
当前,网络借贷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风险最高的行业,行业的内部治理与监管模式因此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
英国作为P2P行业的发源地,其行业自律体系较为完善,以英国P2P行业协会(以下简称“P2PFA”)为主导,通过制定具体规则,自律管理。英国网贷行业自律始于2011年8月。当时行业三巨头Zopa,Ratesetter和Funding Circle自发成立了P2PFA,主动要求英国政府批准其在立法监控下进行行业自律,随后行业协会制定自律章程,协会成员逐年增加。英国P2P市场调研报告显示,至2016年,P2PFA旗下会员涵盖全英90%以上P2P业务,在近年发展过程中保持着与传统借贷机构一样稳定的运营表现,维持了较低的贷款违约率。Zopa等四家会员平台坏账率均维持在1%左右,且违约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良好的行业自律是英国P2P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江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先后成立,并制定内部章程,对会员管理内部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当前网贷行业风险高发,因此,这些行业协会在推动网贷机构内部治理方面仍有完善的空间。因此,英国P2P行业协会(又称“P2PFA”)的内部治理模式、使用的规则和具体内容,对中国P2P行业自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金属质感分割线
一、英国P2P行业自律规则的核心
P2PFA是英国P2P行业自律的中心机构,P2PFA的自律规则包括对内管理规则与对外行为规范两个层面,通过《P2PFA内部治理章程》、《P2PFA会员资格标准》和《P2PFA协会原则》三部规章,弥补了新生行业最初存在的立法与监管漏洞,对英国P2P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一)对内管理规则
对内层面,P2PFA通过《P2PFA会员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与《P2PFA内部治理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协会准入机制以及运营与管理模式做出具体规范。《标准》规定了申请成为协会会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与申请程序。《章程》是P2PFA协会自律的基本守则,对章程名称、协会宗旨与活动范围、会员、组织机构、经费等基本事项做出细化规定。其中重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协会宗旨与活动范围
根据《章程》的规定,P2PFA的宗旨与活动范围主要为:为P2P平台公平竞争与负责发展寻求并适用安全的政策;引导成员表现出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意识。此外,协会的宗旨与活动范围还包括其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宗旨。因此,P2PFA在英国P2P行业自律领域扮演了政策适用者、会员行为引导者、行业风险提醒者三重角色。
2、组织机构
P2PFA协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十分简洁,《章程》仅设置董事会一个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会各项事务并行使协会权利。协会所有事项决议均由董事会表决,重大事项需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
协会具体管理权限的划分体现在董事会内部。董事会的构成包括主席、独立董事与每名协会会员派出的代表(一般为会员平台的CEO或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与独立董事在协会内部事项的管理上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享有会议的参会与主持权及对涉嫌违规会员的调查启动与处理权。董事会主席完全独立于任何董事会成员,充当外部监督的角色。且根据《章程》规定,主席与独立董事的任命条件与原则均由董事会决定,这也体现了P2PFA成员的自治性。虽然董事会主席与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高层,但董事会主席与独立董事的资格与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董事会一般成员(即会员)手上,会员自行选出主席与独立董事,使日后管理自然更加顺畅。目前,P2PFA主席和独立董事均为政府背景,主席Christine Farnish和独立董事Tony Boorman分别是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与金融督察服务局的高层。这也体现了P2PFA设立之初的宗旨,即在政府监管下进行行业自律。
同时,《章程》还规定董事会主席与独立董事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6年,且在一定情况下董事会可罢免在任主席与独立董事,以此防止主席与独立董事长期垄断协会中的重要地位,谋取私利,侵害协会。
3、会员准入与违规处理
如前所述,P2PFA的标志已经成为英国消费者判断一个P2P平台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依据。因此,P2PFA在会员资格准入与内部管理上也比较严格,才足以使其会员满足消费者的信赖期待。
根据《章程》与《标准》的规定,本国企业凡从事P2P业务、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并在信用与操作风险、信息提供与透明度方面都达到一定水准,向董事会进行证明,经董事会决定通过后即可成为会员,且会员数量暂无限制;同时,对外国P2P平台,在经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每年有一次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机会,但必须接受审查且不具备参会、投票权与其他财产性权利。
从上述规定来看,除经营期限大于6个月的硬性条件外,P2PFA对新会员的国籍、数量均持开放态度,经董事会同意均可接纳为协会会员。但是,根据P2PFA网站资料,协会目前会员数仅有八家。由此可见,即使《章程》与《标准》规定了开放性的会员准入机制,要通过P2PFA董事会的'审查关并不轻松。
此外,在会员违规处理方面,《章程》采取了开明的处理方式。对被投诉违规的会员,由主席与独立董事启动调查程序,根据具体调查情况作出报告,说明调查内容并对该会员提出建议,会员可选择是否接受报告中的建议,当会员拒绝接受时,报告可能被修改或纳入董事会会议最终决议。这一处理规则给予可能违规的会员充分的尊重。由董事会主席与独立董事作为启动与进行调查的主体,将调查的相关信息封锁在协会内部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董事会高层行使调查权排除了内部其他会员的干扰。同时,《章程》为可能违规的会员提供了接受与拒绝接受处理建议的选择权,给予会员申辩的机会,使处理更加公正,防止了协会内部权力机构对个别会员打压。
4、决议事项与规则
P2PFA的决议与决定事项十分灵活。包括董事会决议,调查与经费使用等程序都设置了开放性规定。即赋予董事会广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决议具体内容、调查方式与经费使用的方式与范围进行适当变通,这体现了章程在处理问题上的灵活性,使其更能灵活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与国家立法相比,这也正是行业内部治理模式的优势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董事会在协会普遍事宜上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P2PFA制定的自律规则可被随意变更与修改。这是因为董事会的内部设置使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制衡。除董事会主席与独立董事之外,董事会其他成员是各会员平台的代表。由于协会相关事项的变动与各会员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不同会员依据自身平台的特性有着不同的利益考量,即使董事会有权自由裁量,也必须满足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会员平台(一般为三分之二多数)的利益才能被通过。
(二)对外行为规范
除内部治理之外,P2PFA还制定了《P2PFA协会原则》(以下简称《协会原则》)对会员的外部行为做出了规范。提出了“八项原则”,确定了会员在对外运营P2P平台时需具备的条件与标准。
条件方面,《协会原则》结合P2P行业的风险与未来发展,规定了协会会员运营资本的确立方式,对客户资金分离、信用风险、网络平台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建设与破产安排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出禁止的行为模式,规范了会员平台对外经营行为。
标准方面,除了P2PFA基于日常运营研究得出的标准,对会员平台运营的特殊事项,如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信用风险管理、反洗钱反欺诈及宣传方式,P2PFA同样要求会员履行相关的行业标准。平台高管必须有一位FSA(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定认可的代理人,宣传必须符合英国广告标准局的相关规定等。
《P2PFA协会原则》将国家监管部门要求与行业标准结合,对会员的对外经营行为与人员资质提出了需遵循的原则与标准,在《P2PFA会员资格标准》的资格审查之后,对会员的具体行为设置了更高的要求,与《P2PFA内部治理章程》相互补充,提升了P2PFA的自律效果,也使英国P2P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英国最新P2P市场研究报告,P2PFA会员在经营中均显示了较高的透明度与相当于传统借贷机构的高度稳定性。P2PFA主席Christine Farnish在前不久举行的欧洲LendIt年度峰会上也表示,P2PFA会员平台在近12个月内新增贷款高达20亿英镑,充分体现了消费者对于P2PFA的信任与其自律模式的良好效果。
二、英国P2P行业治理对中国的借鉴
在中国,随着P2P行业对自律监管的不断重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设有网贷行业委员会)、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接连出台相应自律章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不过,当前其效果尚难以评估。尤其是近年网贷行业高风险事件多发,表明行业自律需要进一步完善。英国P2PFA的行业自律得到广大用户信任,为我国行业自律提供如下重要启示:
(一)严格会员准入标准
从我国现有的P2P行业自律规则来看,在会员主体与资格准入的规定上仍不够明确。以《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章程》为例,该章程提出,会员主体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网贷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对于“相关服务机构”具体指哪类机构并未做出说明。但从网站公示的会员名单中可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的会员范围除了包括从事P2P业务的平台之外,还包括会计、法律、技术以及宣传人员,是否应将外界人员包括在有权决定协会重大事项的会员范围内?值得商榷。在资格准入方面,该章程提出申请的企业需在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但对如何才算“有一定影响”需要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
我们认为,网贷协会章程在会员准入上可以适当借鉴P2PFA的模式:在会员主体上将范围限定在从事P2P业务的平台,缩小范围,减少外部人员对协会内部决议的干扰。在会员资格标准上,可借鉴《P2PFA会员资格标准》的规定,事先对会员平台的风险能力与透明度等具体方面提出要求,并在申请时进行适当说明,在具体审查核实之前可以先根据申请理由进行初步资格筛选,通过资格筛选之后进行实质调研审查,最终经会员表决通过。多重的审查机制更能确保会员平台安全性,减小后期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英国作为P2P的发源地,P2PFA的会员至今一共只有八家,但这八家会员却涵盖了整个英国90%以上的P2P业务。当前我国P2P平台数目高达两千余家,光是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就有18家P2P平台会员。英国P2PFA对于会员准入的要求与相互制衡的审查机制标准较高,使得协会成员有精英化趋势。网贷平台数量巨大,若入会标准模糊,成员单位难免质量良莠不齐。因此,借鉴英国P2PFA的模式,限定会员范围,严格准入与审查机制,是中国P2P行业自律的第一道关卡,这有助于加入行业会的会员平台在行业中起到引领和典范作用。
(二)简化组织机构形式与办事人员规模
相比英国P2PFA董事会全权治理的管理模式,我国P2P相关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较为复杂。同样以《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章程》为例,其规定协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在定期会议期间行使协会权利,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监事会负责监督。从实际情况看,理事会的成员包括协会中所有的P2P平台会员,对于其他审计、法律、技术方面的会员,则是处于另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中,但协会章程却并未提及这些委员会的性质。
同时,该章程规定了执行事务的人员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等,基于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职责。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检查决议落实情况,常务副理事长进行协助,此二者主要充当监督角色。秘书长则负责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及签署文件,享有事实上的管理权。章程还规定秘书长必须专职工作,有资格参选秘书长的主体不包括内部人员,秘书长作为享有管理权的主体,具有主持日常事务、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甚至签署文件等多项重大权利。根据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担任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高层的人员来源于协会中较具有影响力的P2P平台会员的高管,这样的设置让协会几乎处于自我监督的情况,外部监督的缺乏必然带来一定的风险,且部分会员平台高管担任协会高层的设置,在会员之间恐怕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相比之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则规模更大,工作人员更多,此处不再详述。
基于此,我国的类似行业协会可以考虑将现有形式简化。我们认为,会员大会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形式主要适用于会员人数过于庞大的情形。如之前所述,我国P2P协会资格准入应以较高标准,控制会员数目。对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一类的地方自律组织,内部会员数目并不多,因此在机构设置上可以删繁就简,参考P2PFA董事会的模式,仅保留一个组织机构,让会员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制约的地位,将其他专门委员会作为独立于议事机构的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专门事项,术业专攻,避免相互干扰。在人员配置上,可引入政府管理部门或权威人士作为协会高层,进行总体主导,充当外部监督角色,与内部监督机制相互制约。
(三)细化内部规章,明确违规处理机制
除了严格会员准入与简化组织机构外,我国现有P2P行业自律章程中普遍存在的另个问题,即条文不够细化以及执行不力,甚至徒成具文。比如,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早在2013年12月就曾制定过《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但根据我们的调查,该标准在上海行业内部并未产生应有影响。有些章程对于会员投诉、违规处理与相关责任承担方面缺乏规定。对此,可以借鉴P2PFA的模式,针对可能违规的会员,制定协会负责人员调查的程序细节,充分尊重违规的会员给予其申辩权利,综合考量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会员投诉,协会应中立地进行调查,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确保合规会员的名誉不受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会员调查结果如何处理在中英两国章程中均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P2PFA的网站未见违规处理的相关公告,P2PFA对违规会员采取内部处理的方式,即只有当会员被开除会籍时才会在网站除名。同样的问题在我国有两种不同做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置了专门板块用于公示违规会员,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则无相关设置,但公示了会员评级以便消费者进行判断。在以后的处理中,我国可以采取综合的模式,对轻微违规甚至虚假投诉可借鉴英国由内部直接消化,无需公开,但必要时可在评级上做相应调整;对重大违规与会员除名以公告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方便其做出合理判断。使行业内部自理规则真正具有生命力。
此外,在我国P2P自律协会的章程中,在会员、职业人员资格标准与权限职责方面的规定多次使用“重大影响”、“重要事项”一类词语,较为笼统,这些缺陷在日后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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