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如何应对员工强烈要求不缴纳社保
很多HR伙伴遇到这样的问题:员工告诉公司不用给他缴纳社保,直接发现金给他,并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那么,这样做可行么?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讲述了人力资源如何应对员工强烈要求不缴纳社保,仅参考。
首先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其次,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
所以这样做是不可行的。
案例分析
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上海市某公司,入职时宋某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宋某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宋某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6年8月1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宋某诉至法院,一审胜诉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宋某医疗费56554.2元。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宋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宋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宋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员工损失。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原审做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宋仁前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看完案例,HR小伙伴是不是都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还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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