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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员工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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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和被录用的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
第五条公司实行聘用制。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
第八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部门或各部门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人员招聘事宜。
第九条试用期:
一、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
2.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3.学历证明;
4.体验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手续完备后方可上岗。
四、公司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
第十条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临时合同。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贪腐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3.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4.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5.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6.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接到《正式录用通知》后,户口在本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原单位办妥调离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待业人员持本人待业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和办理手续),户口在外省市的时限二个月。新聘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者,一律视为不能来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离职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工作岗位的确定和调动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公司的工作岗位一般分为高级管理岗位、中层管理岗位和普通工作岗位。高级管理岗位是指可以享受相当于副总经理待遇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中层管理岗位是指公司直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享受相当于同等职务的各级中级管理人员的职位。普通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直属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条各岗位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中层管理岗位以上的职位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按程序考核后,呈报总经理核定任免;普通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直接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下属主管岗位,由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填具任免意见表,由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按程序考核后,呈报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各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下属员工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各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下属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达到人尽其才,同时根据业务需要,有权调动下属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六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于10日内,普通员工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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