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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5 23:54:51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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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引导语:辞职又称为离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企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企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规范全公司员工离、辞职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辞职、离职、辞退、开除的规定。

  1. 辞职

  1)辞职指个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从事该项工作或担任某一职位者。

  2)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天申请,工作满1个月的员工须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

  3)员工经试用合格正式录用后原则上不得辞职,如遇特殊原因,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部门主管及经理,在直接上级同意批准后并办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特殊情况(病危、丧亲等)经批准后可于三天内办理辞职手续。

  4)员工辞职未经批准,擅自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员工辞职未提前申请或未经办好交接手续而影响公司正常动作者按旷工论处,旷工时间达自离规定时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员工辞职审批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 直接主管审批 部门经理审批 人力资源部审批 总(副)经理核准 人力资源部考勤 财务核算工资。

  7)员工辞职,按公司规定提前申请,并做好各项交接工作的,结算所有在职期间的工资。

  2. 自离

  1)自离指未经公司批准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之行为者。

  2)自离视为自动放弃原有工资及现在工作行为处理。

  3)自离作为违约处理,公司不予结算本月所有薪资。

  3. 辞退

  1)辞退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需进行人员调整者。

  2)出现以下情况,属于公司辞退人员者,公司给予结算工资。

  (1)试用期内,经公司考核不合格者;

  (2)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和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者;

  (3)合同期满,按公司规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申请);

  (4)公司进行整理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淡季确需裁员者;

  (5)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员工年满56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

  4. 开除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所以薪资不予结算,情节严重者,赔偿公司损失,并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2)盗窃公司或其它员工财物者;

  3)对同事或上司威胁、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之行为者;

  4)品行不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机密或泄露公司机密,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利益者;

  5)伪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级主管签名擅用公司名义者;

  6)在公司内聚赌、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7)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文件资料者;

  8)不服从管理、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或罢工者;

  9)行*受*、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贪wu公司财物者;

  10)连续旷工3天(含),当月累计旷工5天(含)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者;

  11)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1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凡要求离职的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填写辞职事由,按程序报各级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辞职到期按规定时间办理好各项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各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存公司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1. 审查其劳动合同;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5.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存入公司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及其附属设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员工无论什么理由申请辞职,需自书面提出辞职之日起,仍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满一个月,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员工也可以与公司协商离职日期,无论协商结果如何,必须交接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视为旷工,旷工3日者以开除论。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需依据《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员工辞退辞职,如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保留诉诸法律程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 凡属公司正常辞职(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人员,工资于次月公司发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公司人力资源部拥有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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