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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笔记:期货市场涨跌停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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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二)我国境内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第一,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第一,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二,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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