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
培训目的
为全面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整体素质,教育和引导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使其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自觉遵守新闻法规规定、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良好风气,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编写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和配套制作的6集电视教学片为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6个专题和我国主要新闻法规规章以及新闻单位管理规范。
培训对象
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的所有采编岗位人员(含持新闻记者证记者和未持证的采编人员)。
培训方式
各新闻单位、报刊主管单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等按照分工分别组织相关新闻单位采编人员集中培训,单位集中培训与采编人员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
培训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提供培训教材和电视教学片,承担中央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统领本省(区、市)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本省(区、市)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承担本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分工
中央主要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及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培训。
省级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省级报刊出版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省级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培训。
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由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培训。
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单位要认真组织新闻单位所有采编人员集中学习6集电视教学片,自学《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可聘请专业教师围绕教材大纲和内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等专题培训,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确保集中培训和学习讨论时间不少于18个学时,切实提高新闻采编队伍素质(本年度已经开展以上相关专题培训的不再安排重复培训)。
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以省为单位组织统一闭卷考试,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规定可换发或者申领2014版新闻记者证,考核不合格的需要重新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要求详见《2014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等附件。
培训和考核时间
集中培训时间可由各单位于2013年10月至12月自行组织安排;2014年1月至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将分别组织考试,分别对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培训和考核经费
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单位向上级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从本单位年度培训经费统一解决,不得向新闻采编人员收取任何费用。考试试卷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提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每家新闻单位免费赠送一套培训教材和电视教学片光盘,请负责组织培训的中央新闻单位和主管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免费领取;请省级新闻单位和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新闻单位需多套培训教材的可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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