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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4-08-21 17:49:46 培训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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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额贷款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私运假币,构成私运假币罪

  【考点】购买假币罪、私运假币罪、犯罪数额、刑法适用范围

  【答案】AD

  【解析】A项,甲用真币换取高仿真假币,属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B项,计算假币数额以假币面额为标准计算,犯罪数额为10万元。C项,保护管辖的适用的对象是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行为,甲为中国公民适用属人管辖而非保护管辖。D项,甲将假币夹入书中从国外邮寄至国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成立私运假币罪。但需要注意,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纪要的精神,针对同一宗假币实施刑法规定的非选择性罪名时,不数罪并罚,择一重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十万为私运假币罪加重情节和购买假币罪数额巨大的情节,相比较而言,私运假币罪法定刑较高(私运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购买假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以私运假币罪从重处罚。综上,AD项当选。

  【辨析】对于“构成某罪”、“成立某罪”、“以某罪论处”等刑法用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因个人习惯常有不同理解。一般而言,前两个用语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使用的,并非最终的定罪结论;第三个用语即为最终的定论。但对于“构成某罪”也有从最终定罪处罚结论的意义上使用的,考生应注意结合题型等信息综合判断,避免不必要的丢分。

  87.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贿赂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考点】商业贿赂犯罪、使用假币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答案】BC

  【解析】A项,题干信息未交待赵某所在单位国有单位,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应理解为非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B项,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使用,构成使用假币罪。C项,赵某非法收受甲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D项,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身份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赵某不具有此身份。综上,BC项当选。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ABC

  【解析】A项,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调味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即构成该罪。甲明知“一滴香”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项,有毒、有害食品也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以上立案标准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项,对同一件商品既假冒注册商标,又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罚。但对于不同商品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的,数罪并罚。综上,ABC项当选。

  【辨析】本题选项设置上对于ABC项中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叙述采用了“构成”、“触犯”某罪的字样,表明设题人对于两词的含义有不同理解。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需数罪并罚,择一重从重处罚;同时,甲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无需数罪并罚,择一重处罚。最终对甲只能以一个重罪从重论处。结论一致,但是推理过程中使用的罪数理论不同,有的认为是想象竞合犯、有的认为是法条竞合犯、有的认为是牵连犯。

  【点评】本题异议248条。

  89.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考点】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答案】D

  【解析】依据2005年最高法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结合题干所给信息,甲为加盟店从事正常商品交易(并非以交易为幌子),索要超出正常交易价格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是否相差悬殊,尚可接受),拳脚相加并未交代致人重伤的情节,综合上述事实情节,符合司法解释以强迫交易罪的定罪处刑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D项当选。

  【辨析】本题是依据司法解释给出的答案。依据学者的观点,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属于相容的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可能同时构成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处理。

  【点评】本题异议254条。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考点】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罪数

  【答案】BC

  【解析】A项,甲作为自然人高息放贷,依据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并不禁止,只是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现金再高息放贷,则构成高利转贷罪。BC项,甲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虚构事实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若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吸纳公众存款为己所有的,可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属于特殊的诈骗罪,法条竞合犯。D项,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无从谈起。综上,BC项当选。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考点】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刑法修正案八

  【答案】A(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C)

  【解析】A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式吸纳公众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根据2010年最高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2011年新增法律文件),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C项,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方处死刑。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死刑,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D项,甲死亡导致其刑事责任的消灭,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必然消除,甲的死亡不影响对其余款的追缴。综上,A项当选。

  【辨析】有些试题选项的设计,在题干所给信息之外,在选项又附加了相关事实情节,比如A项叙述了甲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即不需要再从题干信息判断甲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又如C项问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何种情形下集资诈骗罪可以判死刑,考生不要再结合题干信息判断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有上千万的亏空账目无法归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判死刑。如此理解就答非所问了。

  【点评】本题异议71条。根据公布的答案,回想当时做题是对设题人叙述的事实情节误解了,B项,解析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计算没有问题,是对题干事实情节诈骗数额总额认定及扣除数额误判;C项则更有戏剧性,还特别强调要跟设题人思路对接,结果是背道而驰,但无论如何都让人感觉因为语言表述导致的判断错误丢分,太可惜了!抛开题干事实情节,就从刑法条文看,本项所给的条件,显然不足以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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