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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民法学试题2017(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 分,满分20 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 .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 .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 .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
A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 .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 .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 .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
3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A .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 .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 .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4 、甲工厂欠乙公司100 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 )。
A .债的免除 B .债的混同 C .债的抵消 D .债的解除
5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 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 .建筑物致人损害
C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6 、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
A .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 .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 .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7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A .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 .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 .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 .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8 、《合同法》第68 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人抗辩权
9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 .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 .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 .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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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A .自行恢复 B .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 .不能自行恢复 D .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
A .可以要求其交付 B .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 .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12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
A .10 年 B .20 年 C .30 年
13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 .质押合同成立时 B .质押合同登记时 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14 、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抗辩权
15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A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B .拒绝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方承担。
A .合同成立 B .所有权转移 C .标的`物交付
17 、名称权是( )。
A .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 .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 .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18 、担保物权包括( )。
A .典权和抵押权 B .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 .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9 、配偶权是( )。
A .精神性人格权 B .物质性人格权 C .身份权
20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 )。
A .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 B .出租方可以承担责任 C .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二、判断题(本题共10 小题,每小题1 分,满分1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5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6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7 、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8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9 、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10 、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 小题,每小题3 分,满分15 分)
1 、无因管理
2 、诉讼时效
3 、缔约过失责任
4 、驰名商标
5 、提存
四、简述题(本题共2 小题,分别为6 分和10 分,满分16 分)
1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 分)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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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本题共2 小题,分别为15 分和12 分,满分27 分)
1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 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 条中
指出:"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2 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六、案例分析(本题12 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 万元,写下欠条1 万元,共计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1 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 )朱兰名下存折2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 )瓦房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 万元;(3 )丧葬费1000 元由村承担;(4 )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 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 周岁以后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 )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 分)
(2 )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 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A 4 、A 5 、B 6 、A 7 、C 8 、C 9 、C 10 、A
11 、A 12 、B 13 、C 14 、A 15 、C 16 、C 17 、C 18 、C 19 、C 20 、C
二、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三、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2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4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5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四、简述题
1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 )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 、答:(1 )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论述题
1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 )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应当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 )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 )行为形式合法:凡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
2 、答: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
答: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 )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 )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 )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 、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 )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 )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 )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 )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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