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

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

时间:2024-08-12 17:55:24 理财规划师 我要投稿

2017年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

  理财规划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特定的程序为客户制定切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某方面或综合性的财务方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

  个人所得税

  我国最新的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两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

  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契税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③房屋买卖;

  ④房屋赠与;

  ⑤房屋交换。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手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相关文章:

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点梳理10-24

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笔记03-15

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09-24

2017理财规划师考试《基础知识》:消费支出规划05-04

2017年理财规划师考试《基础知识》考点:保险06-10

2017年理财规划师考试章节知识点详解06-25

2017年理财规划师考试《基础知识》考点:职业技能06-06

理财规划师考试:理财提高流动性10-11

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点:财政政策10-24

理财规划师考试实际案例分析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