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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提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专业技术力量,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五、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确;(2)损害被代理利益;
(3)第三人故意行为; (4)违法代理。
【记忆】谁有错就打谁的扳子,双方有错,双方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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