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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知识点:工程承包制度
工程承包制度是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科目的考点之一。你对工程承包制度了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承包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 资质管理
a) 资质纠纷: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没有按招标要求。
b) 纠纷的处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i. 竣工验收合格,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ii. 竣工验收不合格
1.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支持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3. 超越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二、 联合承包
a)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内部责任投标前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b) 联合体资质:按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 转包:
a) 禁止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出去。
b)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他人资质,合同无效,收缴非法所得。
四、 法律责任
a)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i. 发包单位发包不具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直接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ii.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iii. 未取得资质证书,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iv.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i.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不符,建筑企业与使用名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
i.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财物,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分。
ii. 承包单位的,还需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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