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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复习

时间:2020-11-11 14:00:36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复习

  距离201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只剩最后一个月时间,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该考试,今天应届毕业生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整理了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复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复习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为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预先确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内在要求要求其要具备合的一般条款,在这一条款之上,根据具全的合同标的增加相应的内容。外在要求表现为合同要具备一定的形式,有的合同由于其不具备外在的形式要求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2021.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使合同成立的必要的条款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约的方式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四、要约的生效(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选择题)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使要约不要生效)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的撤销(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七、要约的消灭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方式通常有:通知;保持沉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受要约人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怕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八、要约邀请

  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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