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章节考点: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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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重点)
n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费用);
2.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书面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所提供资料不准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返工,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和延误的工期)
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资料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润,但承包人对资料的阅读后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手续、临时停电,用电,道路交通中断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n 承包人的义务:
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2.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前,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直到竣工后移交为止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做调查,充分估计风险
进度控制条款:
n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批,
由于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进度计划的缺陷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n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指的是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n 凡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权获得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
n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要求工期补偿,
n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获得费用及工期补偿,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56天未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在收到通知28天内准许一部分施工,否则或取消工作,如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发包人违约
n 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承包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检查
监理无任何理由不到,承包人可行封闭,相应记录监理应签字确认,事后有疑问可重新检验,承担的责任由检验的结果来定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到场检验自行封闭,监理要求重新检验,无论结果如何,工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n 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签认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进度付款证书的14天内付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其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无异意部分应先支付,异意部分另行解决
n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约定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n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
n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申请56天内未组织验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申请之日为准
n 《专业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人相当于《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专业分包人相当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可平移
n 《劳务合同》中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场地、工程资料、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
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3.按时提供图纸、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4.办理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为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工期
2. 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3. 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的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资料后14天内核实,确认后14天内支付报酬尾款
n 《物资采购合同包装物》 中的包装物一般由供货主负责供应,并不得抽采购方收取费用
关于货物交货日期: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的通知提货日期为准
委托代运的,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材料定价: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应按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未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供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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