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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住建部交清理保证金答卷
近期关于清理保证金的新闻不少,但谈起保证金,这里面文章可不小。从今年来说,国务院2016年6月发通知要求年底前清理,到1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清理工作稳步进行,这是很有成效的一步。住建部的年底答卷究竟如何?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住建部1月5日消息
经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281997.83万元,涉及企业31287家、项目29599个,已返还1291313.27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254022.21万元,涉及企业14126家、项目10045个,返还224957.02万元;履约保证金859546.21万元,涉及企业5204家、项目5701个,返还698542.34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963631.92万元,涉及企业7171家、项目6711个,返还249615.53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4797.49万元,涉及企业4786家、项目7142个,返还118198.38万元。
清理,只是新的开始
常听说“清理保证金,盘活资产,促进发展”。当初建筑企业交保证金是为了生存,如今政策助力建企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要有一本明白账:什么保证金不该交,什么又该交,交多少……这些问题要是不清楚,未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企业。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金额。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3、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违约金规定。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到现在已经十余年(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原本是为了更加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却有人扰乱正常秩序。2016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要求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项外,其余全部取消。
这次的清理力度虽然不小,但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怕是今后还可能有人想出其他方法钻空子,乱收费。保证金变为今天这个“规模”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如诚信评价体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事实上的不对等、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工程建设属于民事活动,实施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就可以了。收取什么样的保证金、收多少,什么时间返还,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只要双方认可,都是合法的。
目前行业内有人呼吁清理保证金后,行业能建立信用评价制约体系。建立投资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源头是投资方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只有对投资方进行评价制约,保证金乱象才能收敛。例如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投资方进行评价,根据违规性质及程度,对其进行罚款、限制其投资新的开发项目等。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是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
完善法制建设。使建筑市场参与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违规都要受法律的处罚,做到违法必究,从法律源头上清理保证金乱象。
清理保证金是个很好的开端,也是个很好的机会。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丰富和完善制度,企业也可以有资金谋发展。期待未来行业此基础上,共同打造一个更加适宜建筑业发展的新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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