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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精讲:劳动法

时间:2024-08-18 03:17:2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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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精讲: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劳动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精讲:劳动法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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