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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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批准2015年第六批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张玉海等108人符合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
特此通知。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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