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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严重失信可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目前,国家政府针对于建筑业很多项目都是严抓严打,包括房地产,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四个重要抓手”,分别是资质管理、资格管理、信用建设和完善保险。一起来和小编了解一下,房地产、建筑企业严重失信,可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建筑企业严重失信,可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1、资质管理:就是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2014年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大手术,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其中19个专业承包资质直接取消;2015年又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2017年园林绿化资质也取消了。
2、资格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就是最好的例子。
3、完善保险:逐步建设和完善承包方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和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信用建设:加快完善信用体系。为此住建部建立了“四库一平台”(即企业库、项目库、人员库和诚信记录库),现已升级为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为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住建部制定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刚刚在官方的网站发布了;同时,公布了9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工程智库小编整理该方案要点如下:
一、失信信息来源
1、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失信被执行主体
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三、约束和惩戒机制
包括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等,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
(二)限制房地产交易
1、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
2、对住房开发、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协助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产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1、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
3、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2、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限制评比达标表彰
1、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七)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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