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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必备内容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必备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必备内容 1
1.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
编制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时,一般都会比较注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视了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内容,从而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太重要了。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规定双方义务。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行规认真编制。
3.工期延误
应分清发包人原因的延误及责任,还是承包人的原因及责任。通用条款对工期延误条件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专用条款中还需载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天数和/或增加费用,并由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通用条款中注明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验收方法和标准
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部颁标准,应载明验收时段和方法。
5.质量、安全、环保、节能
这是国家大环境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书面承诺。
6.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是招标投标各方比较注意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方式密切相关,对投标人的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专用条件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其中需注意:
(1)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3)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
(4)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
(5)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
(6)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
竣工结算、最终结清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外,其他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一般都会问:工程款如何支付?从而了解工程建设资金情况,所以合同的这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
7.违约索赔
违约索赔应包括: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造成工程拆除;缺陷修复;发包人工程款的延误支付;双方原因造成的违约终止或而后复工造成的费用等。违约索赔应分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不能只规定承包人而免去发包人的责任。赔付条款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具体额度、扣除方式和顺延工期天数等内容。
8.材料、设备的供应
房企负责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以及材料差价、供货时间、供货方式、送达地点等,并约定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和验收,分清责任。
其中,建设方供料、供材、供设备应做表格附在合同专用条款后面,表述清楚。如设备由建设方提供,其安装工作责任就要明确,安装工作由谁来做,总包服务费如何计入等。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必备内容 2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重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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