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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
备考2017年一级建造师的同学们,《工程法规》知识要点可要好好复习。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1.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和程序【参见案例】P122――123页
1)前提条件――工程验收合格
2)结算程序: 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交结算书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28天内审核
承包人收到结算款14天内交付工程
3)承包人未在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可要求交28天内支付工程一发包人不要求的,承包人有保管责任
2.合同价款的确定
1)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P124页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有签证已签证为依据
无签证的――以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
无约定的: 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清―――起诉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4)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
【注意】最高院解释――垫资及利息有约定――请求返还――支持
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欠款;
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利息不支持;
约定利息的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部分不支持。
5)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和债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预期为普通债权
二、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承包人不按时――提前7天――工程师48小时――预期同意
双方约定
发包人不按期――工程师通知――发包人赔偿――顺延工期
1. 暂停施工:工程师有权――承包人保管――48小时未答复的不同――承包人复工
发包人原因停工――承担追加费用、赔偿损失、工期顺延;
承包人原因停工――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P121
3.工期顺延:(非承包人原因)――发生14天――承包人报告――不确认视为顺延
4.竣工日期:P122页
1)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竣工日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竣工日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真题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参看P293,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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