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南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

时间:2024-07-23 04:11:00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

  备考2017年一级建造师的同学们,《工程法规》知识要点可要好好复习。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

  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1.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和程序【参见案例】P122――123页

  1)前提条件――工程验收合格

  2)结算程序: 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交结算书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28天内审核

  承包人收到结算款14天内交付工程

  3)承包人未在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可要求交28天内支付工程一发包人不要求的,承包人有保管责任

  2.合同价款的确定

  1)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P124页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有签证已签证为依据

  无签证的――以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

  无约定的: 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清―――起诉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4)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

  【注意】最高院解释――垫资及利息有约定――请求返还――支持

  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欠款;

  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利息不支持;

  约定利息的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部分不支持。

  5)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和债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预期为普通债权

  二、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承包人不按时――提前7天――工程师48小时――预期同意

  双方约定

  发包人不按期――工程师通知――发包人赔偿――顺延工期

  1. 暂停施工:工程师有权――承包人保管――48小时未答复的不同――承包人复工

  发包人原因停工――承担追加费用、赔偿损失、工期顺延;

  承包人原因停工――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P121

  3.工期顺延:(非承包人原因)――发生14天――承包人报告――不确认视为顺延

  4.竣工日期:P122页

  1)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竣工日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竣工日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真题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企业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返还垫资及利息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预见的判决结果是( )。

  A.返还垫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认定垫资违法,利息予以没收

  C.返还垫资但不支付利息

  D.返还垫资并双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参看P293,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1.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一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2.原则上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点】相关文章: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11-15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考点05-05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考点及示例10-31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选题10-19

2017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10-26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训练题10-09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考题09-25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09-05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大纲09-01

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题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