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船舶保险
导语: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下面和小编来看看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船舶保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船舶保险的特点与保障内容
1. 船舶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和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主要特点:
共计四点:
(1)运输货物保险二般只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而船舶保险可以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到船舶营运以至停泊和最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
(2)船舶保险比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要广泛得多。它既要保船体(船壳)、机器、设备、燃料、供给品,还保与船舶有关的利益、费用和责任。
(3)船舶保险涉及一个危险单位的价值比运输货物保险相对集中,船舶发生损失往往会出现巨额赔款。
(4)货主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是无法控制的,而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无论在航行途中停泊期间,始终是在其雇佣的经理人员和船长、船员操纵下,这些雇佣人员受船东直接支配和掌握。
2. 船舶保险的保障内容
船舶的物质损失。
船舶的有关利益。
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二、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
(一)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1.海上风险。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4.抛弃货物。
5.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船员疏忽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责任。
2.共同海损和救助
3.施救费用
三、船舶保险的责任免除
四、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定期保险是主要形式。
五、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免赔额
1.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船舶的保险价值确定的;一般为定值保险。
2. 一般有免赔额。
3.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时,对每次事故要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
六、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3.保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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