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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基金考试法律法规复习笔记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最新基金考试法律法规复习笔记,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合规政策是基金管理人体现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实现合规目标的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合规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一)合规政策的制定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定期评价各项合规政策和执行状况;若发现重大的合规问题,管理层必须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1)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2)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基金管理人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3)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4)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5)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6)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二)合规政策的落实
公司经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各业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司合规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或业务单元业务决策和运作的各项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定期对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贡。
合规与风险控制部为合规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基金管
理人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和报告。
合规检查内容
合规检查的主要目标是制度、程序和流程的执行情况,无论是基金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还是投资管理,这些检查的每项内容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进行规范,合规检查主要看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是否落实了这些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合规部门的合规检查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交易制度、员工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对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其中包括:(1)公平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公平交易分析的方法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公司管理的旗下不同性质基金账户之间,是否遵循了公平交易原则。
(2)公司员工特别是投资、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3)基金公司投资决策的依据,以及公司的规定和投资决策流程是否有被突破。比如按照规定,每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权限都有一定授权,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经理的授权是否有被突破,基金经理的买卖是否突破了股票库的管理。
(4)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检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是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5)公司是否独立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监事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公司相关会议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规定存档。
(6)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不同风险控制环节;是否涵盖了对各类产品、业务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是否涵盖了基金运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业务风险,特别是投资风险、后台运营风险和信息技术系统风险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业务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基金产品风险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由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服务方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三个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是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是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风险承受能力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在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三个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投资人放弃接受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长期风险承受水平。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基金投资人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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