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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建议
导语: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外,构建以个人自主养老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整个养老体系的重塑提供战略空间。
“谈到第三支柱养老金,我们应当深入思考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建立第三支柱养老金?二是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第三支柱养老金?”洪磊表示。
1】第三支柱养老金以个人账户为主
洪磊认为,从我国养老体系自身看,需要建设一个与第一支柱互补的改善型第三支柱。
第一支柱养老金通常采取社会保障税等强制性缴费措施,通过不同程度的现收现付和账户统筹设计,实现相对公平的养老给付。这一制度设计突出公平优先,并且带有明显的风险保障特征,其缺陷也同样显著。
从全社会而言,均衡费率水平很难确定,费率过高会导致企业人力成本上升,利润率和竞争力下降,对就业市场也会产生挤出效应,削弱经济发展动力;费率过低会导致缴费不足,跨期上很难维持与工资增长水平相一致的养老待遇,甚至出现账户亏空,体系运转难以为继。
洪磊指出,提高统筹层次也只能临时缓解统筹账户压力,除非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或国有资产划转。否则,在当前的费率机制下,基本养老保险自身的可持续性已经成为问题,基本没有下调费率的空间。
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属自愿性缴费,缴费负担仍以企业为主,自2004年设立至今,覆盖面仅有2300万人;职业年金受益对象为事业单位职工等特定群体,缴费来源最终仍依靠公共财政。
目前,在单位+个人分担的缴费机制下,无论是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都无法对全体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因此,从养老体系建设的角度看,设立与第一支柱功能互补的第三支柱意义重大。
由于缺少养老金在资金来源端的分流和资金运用端的长期理性,金融体系中真正触达实体经济的投资工具非常不发达,客观上加剧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能够有效改善上述扭曲现象,其价值已经为以美国为代表个人账户养老金(IRA)所验证。
2】第三支柱养老金必须突出普适性和自主性
在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最大程度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享有公平参与并获取最大受益的机会。
从政策制定者、金融产品提供者到具体监管部门,要有历史责任的情怀和敢于担当的胸襟,排除部门利益的掣肘,从社会福利最大化出发推动养老第三支柱的发展。
具体来说,应当搭建一个无歧视的、有税收优惠激励的个人账户平台,充分尊重个人选择权,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在公平的税优激励和个人选择权约束下充分竞争,最终通过具体的投资组合,让每个人的风险与收益得到恰当权衡,符合个体的生命周期需求。
在顶层机制层面,应当坚持以个人账户为核心,避免第三支柱沦为部分机构、部分金融产品寻求政策保护甚至政策垄断的工具;在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方面,应当坚持生命周期和养老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理财产品混淆养老属性。
在投资运作方面,应当坚持专业化分工、低成本运作和严格监管,针对产品设计、信息披露、估值核算和公平交易等建立统一标准,推动各类养老产品在风险控制、长期收益和管理成本上充分竞争,让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个人养老账户上得到落实。
引入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避免个人养老资产脱离投资人利益,沦为投机者谋取个人不当利益的提款机。
除此之外,在制度环境方面,洪磊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大力发展固定收益类和具有稳健现金流的投资产品。例如,发展以优质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公募REITs;二是推动养老金对接资产管理,建设三层架构;三是推动完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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