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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八大看点
导语: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带来了哪些的相关内容?这一条文又将带来哪些最新看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截至2017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到1804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的认缴规模逼近11万亿元大关,达到10.98万亿元。新规的出台将使私募行业发展更加健康,主要有以下看点:
看点一:厘清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看点二:明确规定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看点三:确立服务机构5000万门槛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看点四: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看点五:服务机构应在协会登记、成为会员并在6个月内开展基金服务业务
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看点六: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看点七:管理人先行赔付机制,更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看点八:加强风控
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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