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私募和外商独资投资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
导语:关于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的相关内容,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外商独资或合资机构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月5日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外商独资或合资机构,除应满足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性监管规则外,还应满足一些特殊要求。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在从业人员上,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 理、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在公司结构上,需要申报一下信息:机构是否存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以及可能对机构拟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境外关联方。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或受国外金融监管部 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如果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分散,例如,持股比例较为分散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认定申请机构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外资机构,则应上传“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明”“未受重大处罚承诺函”“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和“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之间的控制关系图”等文件。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不过,符合以下四项规定的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一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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