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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关于规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行为
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对私募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范。以下是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对私募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范。次日,基金业协会再放大招——基金业协会在11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做出了规范。
对此有私募人士表示,本次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相关行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也从主要针对管理人延展到对管理人、服务机构的全维度监管。
基金业协会连续出招
11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对私募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次日,基金业协会再放大招,对私募行业的下游产业私募外包进行监管规范。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做出了规范。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此次协会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三项业务,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进一步强化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等。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要求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如果是做资金募集业务,要求在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如果想做资产保管业务,要求经证监会核准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如果想做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等服务,需要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但如果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此外,想开展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还得具备10个硬性条件,其中包括5000万元的实缴资本、过硬的软硬件设施和独立的团队,还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资质认证等。
协会还强调了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使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规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行为
实际上,随着私募行业的不断壮大,私募机构和产品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私募服务行业应运而生,尤其是一些中小私募为降低运营成本,自己专心搞投研,将一些投资之外的业务打包给外包业务公司。但随着外包业务的壮大,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等。
旭诚资产陈某告诉记者,本次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相关行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也从主要针对管理人延展到对管理人、服务机构的全维度监管。
陈某还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在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中承担一项职能,纯借用管理人资格的通道型产品将不符合规定;其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外包服务项目与外包服务商签署外包协议。同时在仅有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包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的情况下,才能从基金资产中划拨外包费用,否则须由管理人支付。
【相关阅读】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位业界同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服务办法》),现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2月25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fo@amac.org.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私募服务办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并将反馈意见填写至《<私募服务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附件3)。请各位业界同仁实名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我协会进一步与反馈单位取得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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