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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布驾驶证新规4月实施
中山交警对外发布,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已获公安部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或新增内容涉及老龄司机须每年体检的年龄变化、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的处罚、异地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共计50余项。其中很多新政策将惠及广大车主朋友们,还不赶紧先来一睹为快?和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老龄司机须每年体检时间改为70岁
自出台以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已历经多次修改,目前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在《123号令》实施三年多后,公安部再次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对《123号令》原规定修改了30余项内容,并新增17项内容,修改或新增内容涉及老龄司机须每年体检的年龄变化、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的处罚、异地申领驾驶证、考试预约等共计50余项。
《123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根据当前人们生活水平和身体素质日益改善、提高的实际,《139号令》将《123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其余内容基本没有修改,但条款已由“第六十二条”改为相应的“第七十二条”。
另外,《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据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60至70周岁年龄段的驾驶人,记分周期在今年4月1日前结束的,仍然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记分周期在4月1日后结束的,按新部令不再提交。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在补交体检证明后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按照驾驶证有效期满的有关规定注销,考试科目一后恢复;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考试全部科目恢复,对于70周岁以上老人,过了申领年龄条件,不能重新申请。
对记满12分实习期驾驶人处罚有所调整
《139号令》沿袭了《123号令》的记分分值规定,总记分分值为52项,但对满12分实习期驾驶人处罚力度有所调整。
《123号令》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139号令》进一步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另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须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139号令》还对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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