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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将制定统一指导意见

时间:2024-09-26 08:18:27 驾考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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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出租车管理将制定统一指导意见

  “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不仅降低了自驾出行比例,减少城市道路拥堵,而且创造了数百万个工作岗位。”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带来了一份《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建议》,颇受关注。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资讯,欢迎阅读!

2016年出租车管理将制定统一指导意见

  据悉,出租车管理将制定统一指导意见。

  关于有些地方出租车司机针对专车进行罢工或拒载的问题,杨传堂分析,这个问题目前有很多不同意见。他分析,目前全国出租车模式有很多种,存在巡游和网约车之间冲突、司机和公司在份子钱收取上意见不合等问题。“这些不同情况不能用一个办法来解决。”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出租车深化改革方案,未来出租车经营权将从有偿到无偿改革,此举将降低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杨传堂说,管理的问题是各个省份管的,出租车目前都是当地政府来管理,现在考虑到全国统一,交通部将从顶层来设计来制定统一指导意见,配套多部委联合出台的若干办法,坚持“鼓励创新、加强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各地可能有不同的方法。”

  施杰: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 规范管理网络预约车

  施杰律师建议:把出租车定位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放弃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建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监管模式,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改为无偿使用。”

  施杰表示,2015年,以滴滴出行、优步、神州等新型网络预约车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交通”新业态迅猛发展。这种分享经济新模式,创新改变群众出行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科学合理匹配司机和乘客供需两端,降低了自驾出行比例,减少了城市道路拥堵,有效缓解了长期困扰我国城市居民的打车难、出行难问题,对改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社会创造了数百万个兼职或专职工作岗位,起到了就业蓄水池作用。随着网络预约车的发展,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利益开始松动,一些地方出现了出租车“份子钱”松动、降低,甚至取消出租车牌照钱的情况,例如成都市已经暂停缴纳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部分出租车公司正在探寻“互联网+出租车”的升级转型,通过搭建新平台参与竞争,或者与现有平台开展合作实现共赢。

  施杰认为,“互联网+交通”新业态蓬勃发展,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机遇也是挑战。

  施杰介绍说,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总体上体现了统筹兼顾、鼓励改革创新的原则,但是仍存在修改、提升的空间。为促使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建议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着重建立出租车和网络预约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消除和防止垄断。

  对此,施杰委员提出以下四方面改革建议。

  第一,加大出租车改革力度。《指导意见》规定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该意见虽然提出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这一有进步意义的措施,但是,仍未跳出现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的窠臼,由政府每年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进行增减,不仅难以实现市场供求平衡,还容易在执行中形成新的矛盾或寻租关系。

  施杰委员建议,把出租车定位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放弃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一是放松出租车运营数量管控,使出租车运力规模由市场动态调整。政府只设定进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能获得经营许可。二是允许个人取得出租车经营权,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作为主体自由进入出租汽车行业。三是取消出租车经营权经营期限制度,建立自愿退出和政府强制退出并存机制。经营者、驾驶员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向政府交回经营许可证,并撤销出租车标识。对于车辆和驾驶员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政府取消经营许可、强制退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出租车登记、退出的信息。四是彻底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对于政府已经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等形式分期退还。五是放松运价管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政府的价格指导作用,实施最高限价管制。六是政府部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引入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大型网络平台,实现消费者对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质量评价。七是政府部门加强出租车安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具体的出租汽车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出租车司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暂缓出台《暂行办法》,鼓励地方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立法。《指导意见》规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从而将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构建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值得肯定。但是,我国不同城市的规模、发展程度、拥堵程度、道路资源以及出行的供求状况均不相同,而且对网络预约车的监管尚无成功经验,如果将传统监管方式直接移植到对互联网新兴业态的监管,可能出现“水土不服”,可能最终阻碍新业态的发展。建议暂缓《暂行办法》出台,选择一批城市先行试点,积极探索监管方法,待经验积累成熟后再行立法。

  第三,探索建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监管模式,规范管理网络预约车。施杰认为,如果采取与社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的许可管理模式,可能会为企业增加种种不合理的负担,在有效供给与群众需求间人为构筑壁垒。

  在“互联网+交通”领域,要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治理经验,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改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监管模式。在市场竞争推动下,网络预约车平台及司机,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也有自我管理的需求与能力。目前,我国主要网络预约车平台企业均已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准入退出机制,平台有动力也有能力管好司机、车辆。互联网平台还通过提供保险,增强了对事故发生后的赔付保障。例如,滴滴出行成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承诺“对于因平台责任造成的损失,将承担100%赔付责任”。因此,政府应给予平台发展空间,充分放权,通过“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模式,促进网络预约车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解决交通难题。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这标志着互联网与大数据将作为国家在现阶段发展创新的重要支撑。大数据的应用能力,是政府科学治理能力的体现。政府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将对大数据应用,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在交通领域,政府需进一步开放交通运转数据、流量数据,让政府与企业数据充分融合,共建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挖掘应用,重视数据分析服务,通过大数据实现精准治理,破解交通问题,全面打造智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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