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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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
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④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a.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b.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有关规定的;
c.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d.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上述第a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a.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b.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上述第a, b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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